居住区配套设施不得纳入商品房预售

30.01.2015  04:21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郭兰英)为完善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我市有关方面已草拟完成了《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市政府公布了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新建居住区项目要明确配套服务建设内容

    《规定(草案)》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用地周边服务设施现状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种类、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设置要求等内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作出划拨决定书时,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需移交的设施。

    今后,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规划条件、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时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得纳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确立的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公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内容、配建位置、规模,并作为预售、销售的附件纳入到预售、销售合同中。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批内容配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手续。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中小学、幼儿园、街道社区用房、养老服务用房、派出所、市政公用等设施和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以及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辖区政府或相应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