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被妻子捉奸、情人跳楼逃跑”闹剧如何收场?

03.11.2014  17:36

  昨日(1日)零时30分许,屯昌某局局长的妻子罗女士带着10余名亲属,前往自家位于屯昌检察院家属院某栋2楼的住所捉奸,其间两次报警。凌晨3时许,有目击者见到一名女子从2楼后窗离开。罗女士赶到屋后,只看到后窗的防盗网被撬开一个大洞,防盗网上系了一根绳索,墙边还驾着人字梯。(11月2日《海南特区报》)

  新闻中并未告知屯昌某局局长何许人也,只有家住检察院家属院某栋2楼的信息,这能否暗示当事人的身份?倘若“某局”就是检察反贪局什么的,那么该局长的负面示范效应就更大,不管怎么样把别的女子带到自己家里来胡搞是不对的,既有道德问题,也有作风违纪问题。

  作为“妻子”的罗女士如此兴师动众的对夫“捉奸”,不知其闹剧的动机是什么?作为一个女人,能够撕破脸皮来捉奸或许是基于爱情或许是为了维权,但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爱情是自私排斥的,为了捍卫爱情和家庭,按说她的行为没有错,但读完新闻后总觉得她的行为是“下下策”,甚至有几分可怜。

  其实她的爱情早死了。2004年以以来之后,因为夫妻关系紧张,她老公搬了出去,在家里建的私宅居住。她带着两个孩子搬到私宅那边住,他就又搬回了家属院这边的老房子。也就是说十年来他们一直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她这次又是带着10多名亲戚来捉奸,又是拨打110求助,这些除了出出丈夫的洋相外,对捍卫她的婚姻爱情毫无帮助。

  或许是罗女士听信了律师的建议后对丈夫予以捉奸取证,好在离婚大战上增加更多有利的筹码,但真正要解决问题还得靠她自己。倘若为了爱情,不如趁早放手寻求自己的幸福。如果是为了孩子,完全可以同丈夫协议,在维系亲情自尊的同时过更体面的生活。如果丈夫确实有许多重大问题,就不妨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大可不必唱出这样的“捉奸”大戏。

  就目前而言,罗女士是有权对丈夫“捉奸”的,但对早已死亡的婚姻捉奸实在是没有意思。在这种早已“无效”的婚姻下,丈夫同其他女子谈恋爱或同居,也是情有可原的。如果其他女子愿意,他们也只是构成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告丈夫重婚罪也很难。

  当然,作为丈夫的某局长,这么多年来婚又不离,又同别的女人乱来,没有一点责任与担当,在暧昧与敷衍中过日子,本身做人就很有问题。不管怎么说,在没有与妻子正式离婚的情形下带女子回家同居就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不管是与他人之妇通奸还是与未婚女子做情人,作为一个局长都涉及严重违纪,还可能裹夹着权钱交易问题。捉奸闹剧一旦公开,就不应再是“家事”,有关纪委等职能部门就该及时出手查处,反“四风”,正作风。

  文/徐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