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民事侵权上诉案二审宣判

21.05.2016  11:08

  5月20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民事侵权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一审原告王某、温某、刘某元、徐某琦、火某兵,一审原告刘某莲,一审原告贾某春分别起诉被告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三案,一审法院受理后,三案原告均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追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决定对三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驳回各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温某、刘某元、徐某琦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再次请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公开水质数据。

  经过审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个案件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