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民航局发文明确“十三五”民航机场改扩建和迁建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

30.05.2016  21:58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十三五”民航机场改扩建和迁建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1143号),从加强现有机场保护、合理把握建设时机、优先选择改扩建方案、慎重选择迁建方案等方面对“十三五”民航机场改扩建和迁建项目前期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加强现有机场保护。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机场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根据机场运行条件和发展需要,预留充足的发展空间,并做好机场周边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噪声敏感区域控制等工作。

二是合理把握建设时机。各地应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调整,研判机场发展趋势和目标,科学论证建设时机。对于军民航运行矛盾突出的机场,应加强军民航运行协调,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管理办法,提高机场运行效率,挖掘机场发展潜力。当机场设施容量趋于饱和,难以满足航空业务量增长需要,或者机场跑道等设施不能满足机型使用或安全运行要求时,适时开展机场扩容前期工作。

三是优先选择改扩建方案。现有机场一般距离城市相对较近,地形地貌条件相对较好,且周边相关路网和配套设施比较完善,采取改扩建方案具有占用土地资源少、工程投资小、项目推进快、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加明显等特点,在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场扩容应优先选择改扩建方案。

四是慎重选择迁建方案。机场需要扩容,存在受城市规划建设、周边建筑超高等限制,改扩建方案影响面广、经济性差、社会稳定风险水平相对较高,或受地形条件限制严重,不具备原址改扩建条件;或者受空域使用限制,军民航飞行矛盾日益突出、实施机场改扩建无法缓解矛盾等情形的,方可开展机场迁建研究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