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环保局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27.12.2017  19:07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平凉市环保局制定印发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根据该制度,平凉市环保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由该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法制机构(市环保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制度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对应当提交党组会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先通过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提交会议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科室或局属执法机构不得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制度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和标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移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审核意见的标准、法制审核意见的运行和责任追究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平凉市环保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