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出台《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03.06.2014  19:11

为适应工商职能转变,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促进市场自治,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日前,省工商局出台《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各地。

办法》共17条。《办法》指出,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抽查监管是指工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以实现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办法》指出,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组织,由工商所(分局)负责实施。抽查可采取多级联动。县级工商机关每半年制定一次市场主体抽查监管方案,确定抽查的时间、范围、比例,制定(抽查)监管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备案。省、市州工商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抽查监管工作,并负责对抽查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省局将建立督导通报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进行调研和督导,发现的问题将下发督导建议书,限期整改。

       《办法》指出,被抽查的市场主体为各工商所(分局)辖区内A、B、C、D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分局)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年度抽查比例,A类不低于3%,B类不低于5%,C类不低于15%,D类不低于20%。《办法》对市场主体抽查事项及抽查程序等依法做出了细致规定,并对工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省局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我省市场监管科学水平。要认真组织全体执法干部学习《办法》,加强干部业务技能培训,熟悉市场主体抽查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升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工作水平,确保《办法》在执法监管一线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目前,省局确定兰州、天水、张掖、金昌市工商局为《办法》试行的重点实施单位。省局要求,各地在自行确定各自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要做好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工作动态信息分析的上报工作。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方式、新动向,抽查监管中存在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与省局和各地工商部门交流探讨。对抽查工作中具体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上报,为全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管提供工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