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就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答记者问

02.12.2016  12:39

   

12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两证整合”。省工商局负责人日前就“两证整合”公众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问:为什么要实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答:2015年10月1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三证合一”,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市场准入流程,减少了重复性审查,推动了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设立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是组织机构。在制度上,个体工商户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两证,而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些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颁发部门曾向少部分个体工商户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此,在去年实施“三证合一”的改革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        在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以后,个体工商户依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呼声开始出现。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研究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问题,使我国公民能够更便利地从事个体经营。在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两部门加紧工作,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确定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统一代码,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了满足两部门工作要求的登记文书规范和业务流程,确定了两部门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完成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相关制度制定工作。

问: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市场主体形式,从事个体经营是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建设、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方式。从1980年颁发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至今,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总数已达5700万户,它的发展壮大,充分见证了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市场经济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准入和后续监管亟需简化优化,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更好地释放市场活力,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问: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现状怎样?

答: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103.83万户,资金数额842.38亿元,从业人员203.88万人,个体工商户总量占市场主体总量的75%。近年来,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势头强劲,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省新增个体工商户45.18万户。

问:“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时间是什么?

答: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从2016年12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

问:这项改革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这项改革遵循了三项原则:

一是便捷高效。就是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是规范统一。就是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三是统筹推进。就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问: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有什么不同?

答:企业的“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2016年10月1日,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险证”和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证”增加进来,在全国实行了企业的“五证合一”。今年12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相比,在制度设计上有两点不同:一是更加强调了信息系统的支持,要求税务部门要向工商部门回传“清税信息”、“日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三类信息;二是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数量大,情况较为复杂,没有设定“过渡期”,对于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除办理变更登记和主动要求换照的以外,不设置换照期限,不强制换照,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问: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整合”与过去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与改革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相比,实施“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内容和登记程序做了调整:一是在登记内容上,为满足税务部门的需求,增加了数据项;二是在登记程序上,对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做了调整,分别对存量和增量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作了安排,同时,不论是开业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均要向税务部门传输登记数据,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

问:“两证整合”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两证整合”适用于全省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要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然后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问:“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什么功能?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问:实行“两证整合”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问: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来的税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换照后,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问:实行“两证整合”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对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工商部门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强制换照。

问:实行“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是否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问: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问: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答: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问: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问:实行“两证整合”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本次换照收费吗?

答: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