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群殴男孩致死背后的多重警示意义
6月28日下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柏树乡柏树村,8岁男孩晓辉(化名),被几名闲来无事的同学,强行叫到3公里外的永宁寨村,最终被11人围殴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涉事的11名同学,均不满14周岁,他们围殴男孩,只是因为“闲来无事打人玩”。(7月9日《京华时报》)
11名学生围殴8岁男孩致死,和前段时间的三人围殴少年一样,让人胆颤心惊,倒吸凉气。孩子对法律与道德漠视无知,自然有父母教育缺位、情感缺失等原因,但种下暴力种子的,岂止只是父母?
没有一个人的血天生就是冰冷的,孩子都是一张张生命白纸,该涂什么,不该涂什么,本不是什么选择题,然而,在孩子的天空中,本该是鲜艳的亮色却总是被灰黑色抢占。少年弑父,女孩虐童,公交车上纵火,持刀进校园砍人……一个个真实残忍的事件每天在身边发生,一副副血腥画面每天时刻充斥着荧屏,张牙舞爪地在这张白纸上肆意涂抹。戾气是可以传染的,不辨真假是非的孩子天天置身其中,会长成什么样可想而知。
按理说,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该负起该付的责任。尤其作为留守儿童教育的主阵地,自己的学生旷课一周却没有发现,已经把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抛到了九霄云外。一所这样的学校,会把常态化的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教育始终,委实令人怀疑。尤其在对学校的考核还是惟分论英雄的当下,对学生校外安全事故学校无需负责的规定面前,一些学校甚至把“孩子只要不在学校出事就行”奉为了圭臬,有这样的指导思想,当孩子在人生路口迷惑徘徊的时候,还能尽到引导指路的责任吗?孩子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将同情悲悯随意丢弃,以至于颠倒错乱了正常的社会伦理价值观,还能全怪罪于可怜的孩子吗?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两个问题值得一提。其一,就是有论者提出的降低刑事追责年龄门槛的问题。这点笔者实在不能认同。道理很简单,治病,分对象;吃药,看剂量。药剂轻了无效,重了就是害人。惩罚孩子,必须掌握一个前提,就是不能以毁掉孩子和家庭为代价。重罚除了警示作用,对当事孩子的人生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更大。这既违背惩罚的目的,也与社会法治文明理念相悖。连成人犯罪都可通过社区矫正,为何对孩子只有痛恨没有惋惜之情呢?
另外一点,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孩子虽免于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却不会免这可看做对父母教育缺失的惩罚。但即便这样的惩罚,笔者依然感觉孩子父母有点冤。因为父母离乡背井,主观上是谋生活,客观上却是为社会做贡献,尤其是,这种被动的流动具有客观性必然性。那么,按照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是有责任和义务对他们做出适度补偿的,这种补偿应包括教育,也包括经济。孩子出问题,将板子全打在父母身上,将责任推给孩子自己,这本身就是一种以暴治暴的做法。
学生围殴男孩致死,具有多重警示意义。它迫使我们思考,如何补上管理疏忽短板,如何净化孩子成长环境,如何弥补孩子性格缺陷等等。空谈只会误事,反思之外更要有行动。这行动既要有长远规划,也应有眼前措施,比如,暑假已经来临,面对这个教育空窗期,怎样让农村留守孩子过得有意义,“有事做”,怎样杜绝类似溺亡这样的悲剧等等,就是摆在家庭、社会、学校面前亟需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