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放行债券融资呼声渐强

24.10.2014  11:16

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话题探讨,已经屡见不鲜。如何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小微企业融资是探索方向之一。此外,作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解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融资难的问题亦亟待破题。

  本报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研究小贷公司在债券市场融资放行的相关问题,使之通过外源资金补充成为小微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同时也是使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的重要方式。不过,监管层相关人士认为,目前还面临突破现有政策限制的难题,建议研究制定法律法规,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先行先试,并适时推广。

  早在2012年,央行参事室就已开展“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中短期债券市场融资”的课题研究,并将此选题作为自主调研的重点突破方向。近日,在一场由央行召集主办的内部研讨会上,上述报告亦被正式发布。

  参与会议的监管层领导认为健康的金融市场 需要包括吸储类银行和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在内的各种类型参与者,并服务于不同群体的细分市场。

  同时,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从债券市场上融资”是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获取外源资金的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作为解决我国小贷公司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参考。

   主要资金来源:股东资本金和捐赠资金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券融资需求很大,然而对于其具体发行者的性质及产品范围的立法,尚属空白。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农村与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认为,要使得债券融资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稳定的融资来源,需要政府调整小贷公司融资的相关政策,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提高小贷公司外部融资比重;另外,构建小贷公司债券融资的技术平台和交易网络体系;此外,还需培养合格的债券发行主体。

  根据银监会和央行2008年5月4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3号文),目前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此外,23号文还规定小贷公司不能从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何广文指出,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最高只有1.5倍,其资产负债率最高为33.3%。

  何广文通过梳理总结各地小贷公司的融资模式,指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股东增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行业拆借(即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上市发行股票、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发行私募债、成立再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批发投资基金等。”

  包括何广文在内的专家学者对小贷公司及地方政府在融资创新上所做的努力持肯定态度,但同时指出,由于中央层面并没有对小贷公司设立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地位及其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的认识不同,导致各地小贷公司对融资渠道的利用程度亦有所不同。

  “在严禁非法集资的前提下,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应转变对小贷公司的认识,允许其进行各种形式的融资模式探索,突破资金规模的限制,满足市场需求。”何广文认为。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秘书长、央行金融研究所处长张睿认为,小贷公司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一定规模体现了小额信贷需求的客观存在,各地应当研究制定对应法律法规,将此前央行与银监会共同发布的23号文部门指导意见升格。

   建议先行先试推广试点

  央行参事室主任刘萍在发布报告时指出,目前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是各国非吸存类放贷机构最主要的债券融资工具,而非吸存类放贷机构也已成为这两类债券的重要发行者。

  “对于非吸存类放贷机构中的小贷公司,可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工具积极探索债券融资创新方式。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在观念上大胆突破,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优秀小贷公司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适时推广。”刘萍强调。

  她建议两点,一是积极推动非吸存类放贷机构开展债券市场融资试点;二则是借鉴区域集优债券模式,选好非吸存类放贷机构债券融资试点突破口。

  在小微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发展速度较快,部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了发行债券的要求。有权威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有小贷公司8000余家,贷款余额超过8000亿。

  但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大量小微企业面临经济运行困难。一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小微企业融资重要渠道的小贷公司,因“只贷不存”,长久以来一直面临资金欠缺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从2011年信贷紧缩开始,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很难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刘萍指出,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能够使其信息披露更完备、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惠及面更广,且更易形成规模。而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模式相比,其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的专业优势也更加明显。

  “根据有关规定,部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债券融资。”刘萍指出,而像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这样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属于工商企业而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亦同样无法律障碍。

  比如,《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有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市场人士认为,一旦债券市场成功放行小贷公司直接融资,无论是包括信用评级在内的各种增信担保手段,还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制环境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无疑都会使小贷公司更加“阳光化”。

  不过,监管层相关人士认为,目前还面临突破现有政策限制的难题,建议研究制定法律法规,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先行先试,并适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