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摊贩经营变质食品将入黑名单

19.04.2016  11:25

    原标题:《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小摊贩经营变质食品将入黑名单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6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小作坊和现场制售小作坊。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治理监管 县、乡、村三级发力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相关工作。

  经营管理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将清真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民族工作部门。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贩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登记卡载明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两)年,小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卡),有效期六个月。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区域 由县级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小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学校、幼儿园门口一(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贩经营。

  监督检查 经营变质食品将纳入黑名单

  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列入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措施 生产经营禁止食品最高罚15000元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有效健康证明的;未公示登记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等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小摊贩处以三百元罚款。

  被吊销登记证(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后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补充,在方便群众生活、丰富活跃市场、解决群众就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并将长期存在于城市生活当中。但因其生产经营条件简陋,数量繁多,监管难度大而成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隐患。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我省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监管工作出台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不仅让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能更好地服务城市经济,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吃到更安全放心的小食品。我们期待,这部法规能在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 李杨)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