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小区小狗“住”楼道扰邻 律师:造成损失要担责

10.11.2014  12:42

    原标题:小狗“安家”在楼道 搅得邻居好心烦 律师:若造成他人物质或精神损失,饲养人应担责

居民楼道内养狗。记者 冯保强 摄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近日,家住兰州市城关区新九州花园2号区7号楼五单元的居民们有点心烦,8楼一住户在该单元7楼至8楼的楼道拐弯处养起了狗,屎尿拉在楼道,不但影响环境,而且只要外人进入楼内,小狗就会叫个不停,严重影响了楼上居民的生活。

    11月7日中午12时许,记者来到了该小区单元楼,刚走到一楼,便清晰地听见楼上传来一阵阵狗叫声。随后,记者来到7楼看到,位于7楼和8楼的拐弯处有一只黑白相间的小狗被绳子拴在楼梯栏杆上,冲着记者一个劲地狂叫。该楼道角落处还放着一个小狗用餐的碗,周围散落着各种小狗的食物和大便,而且有明显的狗尿痕迹。

    邻居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一直晚上上班,白天睡觉,自从小狗“安家”到楼道后,几乎每天都被这只小狗吵得无法入睡。“我们这栋楼有很多老人,他们早上起得早,出去买菜、晨练,每当有开门关门的声音,这只狗就叫个不停,让人根本没法睡觉。”刘先生告诉记者,自从楼道里养了这只小狗后,严重影响了他和其他住户的睡眠。因为都是邻居,当面提出害怕对方没有面子,希望养狗的住户能够自觉把狗养在家里,而不要影响到大家的生活。采访中,很多邻居对8楼住户楼道养狗的行为非常有意见,有的邻居甚至质疑该住户到底有没有养犬证?这种楼道养狗的行为是否合法?

    就此,记者试图采访8楼养狗的住户,但多次敲门却无人开门。随后,该小区大众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养狗的主人为该单元8楼一名姓陈的业主。通过物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业主表示在楼道养狗才仅仅两天,由于现在上班没有时间,下班后会及时将小狗带回家。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从金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本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个人无权独占使用,而在楼道养狗,挡住上下楼梯的路,妨碍了小区其他业主行使物权的正当权利,业主们可以进行劝阻,假如劝阻无效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同时,潘律师称,小狗养在公共居民楼道内,很容易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饲养人如果对其他人造成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损失,构成侵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在小区里养狗,也应当办理养犬证。(记者 冯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