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举报是否属实,都应立案侦查

06.08.2014  12:48

   作者:刘昌松

  对于小偷的举报是公民对查处官员贪腐案件的监督权,不管属实与否,都应立案侦查。

  由于房云云参与的盗窃对象包括两位副局长家庭,因此,所谓“举报”两位副局长家存在大量的烟、酒、购物卡,仅胡某家就有面值500元到2000元之间的各类购物卡约600张之内容,即使“举报”属实,也属于盗窃事实本身,属于早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内容,而立功所要求的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内容。因此有媒体争议其是否成立举报立功,不过是一个伪命题。

  房云云见两副局长安然无恙,便向媒体和纪检部门重提这些事实,虽主观意图在于减刑而非反腐,但依法至多只能算行使公民对查处官员贪腐案件的监督权,与举报立功无关。若“举报”虚假,更是涉嫌其他犯罪,应立即立案追诉。

  事件中最诡异的是,合肥的那两位副局长家庭被盗的事实并未成为常州法院的审理范围。对此,有专家称,“如果是团伙作案,在成员没有全部落网的情况下,口供无法互相印证,是可以在全部落网、查实后进行判决的。这种情况下,常州法院没提合肥的案件也符合规定。”就算常州法院当时搁置有理,但盗窃案牵涉出官员家中存在大量烟、酒和数百张购物卡的涉腐线索,当时怎么就没有另行启动司法或者哪怕纪检的调查程序呢?更合理的质疑恐怕是,是否存在为官员忌讳的因素,才未将该内容作为起诉的范围?若是这样,相关办案人员则有渎职犯罪之嫌。

  退一步说,若根本不存在房云云“举报”的所谓案情,那么她的行为就成立了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何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该罪是行为犯罪,只要捏造并告发完成,即使他人并未因此受到刑事追究,也成立了诬告陷害罪的既遂。因此,如果房云云捏造官员贪腐事实并向纪检等部门告发,完全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之构成要件,依法必须予以刑事追究,绝不能对其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扰乱司法秩序的犯罪行为听之任之。假设房云云在服刑期间新成立了诬告陷害罪,则应承担对新罪和旧罪进行数罪并罚的后果。查处诬告陷害案件的过程还在于,它也是还被害人以清白的过程。

  至于房云云“举报”的案情属实与否,应查清相关官员是否存在腐败当不在话下。现在安徽纪委已介入调查,无疑是一个好的迹象;若是司法机关直接启动程序,可能更符合法治精神。(刘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