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民意应成为行政政策的自觉行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于近日通过。该《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10大类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将依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规定》同时提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决策对公众的影响程度,决策采用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公众参与形式。”凸显了公众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地位(相关报道见4月10日《兰州日报》一版)。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决策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正确开展和顺利实施,关系到政府工作绩效的高低和公众满意度的高低。地方政府在我国行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很多行政决策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但实事求是的讲,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我们的各级地方行政决策非常缺乏公众参与。由于必要的参与程序缺乏、公众参与缺位,致使有些地方政府决策随意性强,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出事拍屁股等“三拍”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制约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政府行政决策能力,已经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首先,推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协调不同社会利益诉求的需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多元化社会结构已经形成,尤其是随着公众的利益主体意识不断觉醒,利益表达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如何畅通群众利益表达诉求,实现和平、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构建社会和谐、平安的必要条件。而地方政府的任何重大行政决策实际上都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倾听民意,反映民生,有利于协调兼顾好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
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也是集中民智的重要方式,能使决策更科学,制定出的决策得到群众拥护,更易施行。当前,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复杂性、系统性都不是地方政府单方面就能够掌握的。因此,地方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主动听取公众意见,问计于民,让公众充分参与,才能确保行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同时,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只有和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推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设法治政府。”公众参与被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法定程序。构建公众参与基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体现民意、汇聚民智、表达民心的内在要求,是打造基层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保障。在重大行政决策中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只有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决策真正体现民主性,才能将决策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尊重民意、广纳民意是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尊重民意、倾听民声,需要以法制的手段让民意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准确表达。同时,我们的各级政府也亟待培养起“决策必须尊重民意”的意识,使行政决策尊重民意成为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