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部社会救助条例将施行 遭大病大灾可申请临时救助
原标题:我省第一部、全国第二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行政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遭遇大病大灾都可申请临时救助
中国甘肃网8月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张云 通讯员 张志宏)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省第一部,也是全国第二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条例》分别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方面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五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采取三种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这三种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教育救助:依不同教育阶段给予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救助。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免收住宿费。对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收学费。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临时困难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
住房救助:鼓励村集体组织建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救助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提供给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居住。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等方面的优先选择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就业救助:
确保低保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救助:
五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