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部门: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等

17.08.2015  13:06

  中国兰州网8月17日消息 两年多前,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鸣刚入行时告诫自己,少接刑事案件,因为包括会见难在内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难,塞满了他的耳朵。如今,承接刑案已成为陈东鸣的家常便饭。他说:“律师会见难等问题我从没碰到过,良好的执业环境鼓励着像我一样的年轻律师投身刑辩事业。”

  “年轻刑辩律师们赶上了好时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说,会见难曾长期存在,并不理想的执业环境一直困扰着律师行业。但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一局面大为改观,“特别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律师会见难已基本不存在”。

  “近年来,全国公安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新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出台系列措施保障律师会见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8月1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去年,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超百万件,未发生因看守所原因导致律师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会见的情况。

   律师凭“三证”会见畅通

  2013年6月,陈东鸣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是在江苏省苏州市第二看守所。从提出申请到见到当事人,只用了25分钟。后来,他在苏州几个看守所的一次又一次会见中,只要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便能拿到会见“通行证”。两年里,陈东鸣办了不少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权的落实功不可没”,他说。

  赵运恒说,以前,有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提出的会见要求,一两个礼拜后能见到当事人就算不错了。侦查机关往往以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为由,甚至没有任何理由地不批准律师会见,或者侦查机关和看守所相互推脱,导致无法会见。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看守所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从我实践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看守所都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赵运恒说,律师会见权得到有力保障,最终保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据公安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颁布后,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细化律师接受委托权、案件知情权、会见和通信权等内容。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先后下发切实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等系列通知,要求各地将律师会见权保障到位,会见不被监听。

  各地公安机关积极组织专题培训,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增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源头减少和杜绝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发生。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所长洪革说:“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三类犯罪嫌疑人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辩护律师凭‘三证’均可会见,只要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住院、侦查机关正在提审等情形,一般半小时内都能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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