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封杀令:艺人就应为失德行为付出代价

10.10.2014  13:17

  原标题:艺人就应为失德行为付出代价

  据媒体报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前不久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除此前提及的电视剧作品外,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都被要求暂停播出。

  “劣迹艺人”该不该封杀,可谓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封杀劣迹艺人大快人心,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代价,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由观众自己去选择是否还支持这些艺人。

  与一般的道德缺失行为不同,吸毒、嫖娼等属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失德行为,有些甚至涉及违法、犯罪。在名人效应的作用下,艺人的劣迹行为容易被广泛传播,尤其是艺人的粉丝多处于青春期,正确价值观尚未完全建立,有些还是分辨是非能力较弱的中小学生。如果放任劣迹艺人仍在影视、广告中大行其道,容易给其粉丝带来吸毒、嫖娼没什么大不了的印象。严重的话,还可能给其成长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当下,在演艺圈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以丑为美、越丑越美的不良心态。部分艺人不惜将各种出位乃至失德行为当作炒作手段,以博眼球或赢得人气。在眼球效应的作用下,一些媒体借机大肆报道,结果正中炒作者下怀,丑事反而成了名利双收的好事。长久下去,必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社会风气江河日下,道德建设无从谈起。

  对劣迹艺人予以抵制,并不是我国独有。比如,日本知名艺人酒井法子因牵涉“吸毒事件”,就曾销声匿迹多时。此后虽然复出,也难恢复往日人气。

  名声越大,责任越大,身为艺人,就是靠艺术和名声吃饭的。可以说,名声就是艺人的第二生命,他们应该像鸟儿爱护羽毛一样爱护自己的名声。既然自己都不珍惜名声,不惜以身试法,败坏声誉,就不应该再荼毒社会。

  当然,从媒体报道来看,有关部门的通知还比较笼统。譬如,应该设置封杀期限,毕竟,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被免职的官员尚且可以复出,也不宜永远将劣迹艺人“打入冷宫”。而且也要避免殃及无辜,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让其他人受到不必要牵连。

  封杀劣迹艺人,既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警告,警示一些艺人,不洁身自好,就别想有市场,就别在演艺圈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