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收钱“捞人”者不能一笔带过

11.01.2015  04:09

    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原副主任魏崇金,在任职期间出面找到河北省承德市一领导,帮忙“捞人”获得成功,并借机获取150万元。记者同时获悉,帮魏崇金“捞人”的杨某官员目前已经官至副省级。杨某称,他接受魏崇金的请托,确实向办案机关打了招呼,但没有收受任何钱物。对此,魏崇金也承认,他并没有将相关钱物送给杨某,这些东西一直放在他的办公室内。

    魏崇金收钱触犯了刑律,并因之有牢狱之灾;而助其捞人成功的直接人员,却因为“没有收钱物”而安然无恙,使公众感到极度不解。如果单纯从腐败行为来说,没有直接收钱者确实不具有腐败的关键要件,但若已然形成了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因为人情案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那么听之任之也不符合基本的情理。

    法律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检方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之前,确实无法对“直接捞人者”给予刑责,但刚性的纪律要求呢?从常识来说,捞人面临着诸多风险,自然也是“无利不起早”。一者,捞人所造成的后果显而易见,比如对社会公平的损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由此带来的不确定的风险,都应当让人对法律底线心生敬畏而不是任意践踏。从某种意义讲,帮助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其本身就属于一种犯罪行为;二者,没有收钱并不代表就没有过错。因为从某种意义讲,其已然成为“收钱者”的帮凶,若是拒绝捞人,那么对于收钱者其实也是一种保护;三者,虽然捞人者没有收到看得见的财物,却可能因之获得长效性的利好,比如上面的政策优惠和倾斜,比如其他层面的关照与帮助,这些其实都是一种变相的腐败行为。

    公众有理由相信,一个人可以通过权力干预警方办案,那么同样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而获得其他利益。在现代政治伦理中,通过“权力干预”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进行开脱,绝对是一件令人难以容忍的丑闻,既为权力制度所不允许,也很难被民意所原谅,即便没有法律层面的追究,但道德层面的重负,也会使其承担应有的代价。当事人要么因为道德耻感而自动辞职,要么被责令辞职,以维护执政者的公共形象,因此消解公众的愤怒,并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反之,若是因为没有收钱获得直接利益,没有权钱交易的法律要件,就一笔带过甚至讳莫如深,那么无以形成对权力的约束,也无法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并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钱捞人属于受贿罪,那么没收钱捞人,又应当作何处理?公众时下关心的问题是,帮助受贿者捞人的人是谁,其行为如何定性?类似问题如何预防和解决,又如何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可以想象的是,假若类似的行为没有得到处理,帮人捞人不会承担风险,那么就可能难以阻止权力的滥用。 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