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微博“小卒”谣言危害不可小视

21.08.2014  16:29

   作者:徐大发

  8月17日,从江县网络办工作人员发现一则“贵州从江和广西三江大面积出现猪肉生钩虫现象”的网络谣言,迅速采取行动制止了谣言的扩散。(8月20日《贵阳晚报》)

  网络传播有着快速便捷海量等特点,因此常常被一些人利用作为盈利或负面炒作的平台。加之现时人人都是自媒体时代,对网络的舆情监控应引起了政府等部门的足够重视。以往,大都习惯于对微博大V的传播监控,实际上对草根网民微博的整治亦不可小视。

  贵州从江和广西三江大面积出现猪肉生钩虫的现象的消息早已被有关职能部门核实为谣言,然而现在又死灰复燃。这样的消息无疑会影响到地方的生猪行业发展和扰乱地方经济的秩序,应该及时得到遏制和惩处。对这样的谣言,舆情监测部门和警方要及时出手正本清源,予以控制和打击,不让其肆意泛滥蔓延。

  网上曾经流传的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 ,“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的信息,经查证也均属编造的谣言。虽经及时澄清,但也无一例外地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的和平稳定。更有“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系列网络造谣传谣案,严重引起更大的社会危害和震荡。

  网络谣言的产生及传播,有的是有目的的有的是无心的。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他的危害性是相同的,因此都应该予以重视和惩罚。在传播的过程中,无论是网络微博大V还是网民小卒,传播谣言充当的作用和性质一样的严重,都要引起重视。不盲从迷信不盲目造谣传谣,应该成为没个公民的基本法制要求。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无论互联网站还是网民,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网络谣言制造者没个公民都有担当,倘若有草根网民以身试法,也应纳入被制裁的。(徐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