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集体哄抢,法律就得“秀秀肌肉”
8月27日凌晨5点多,天未亮,数百辆摩托车开着车灯,集结在格尔木市东西两侧的交通要道。他们集结完毕后朝格尔木市周边的草原进发,目标是野生黑枸杞。据当地官方公布的最新消息,至8月26日下午5点,已行政拘留10名违法人员、刑事拘留12名犯罪嫌疑人。但盗采牧民草场中野生黑枸杞的行为,仍在发生。
上千人的盗抢团伙,以暴力手段打劫野生黑枸杞。“草原太大、牧民太少、盗采者太多”,牧民如此总结无法抵御盗采的原因。这哪里还是什么道德败坏,这是昭然若揭的暴力犯罪。这样的哄抢,已经不能用社会心理学上的“乌合之众”效应来解释。第一,哄抢对象不是倾覆在高速上的香蕉苹果橘子,而是千里之外的私人财产;第二,哄抢行为不是无意识地“不捡白不捡”,而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行动;第三,对于哄抢结果,组织参与者内心了然,损人利己,公然违法。
捡便宜也好,白日抢也罢,情节有别,性质无异。这当然不是无法可依的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还有专门的“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无论哄抢何物,都有违道德,甚至还涉嫌违法。法律有了,执行力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去年11月,周边群众趁夜潜入草场,将野生黑枸杞植株连根挖走,移栽到农田中,给草场留下密密麻麻的坑。即便是今年,盗采者对野生黑枸杞的抢夺已经持续近20天。拿了白拿,抢了白抢,几十人就聚成了几百人,几百人就吸引了几千人……违法的破窗效应,一发不可收拾。于是问题就来了:当牧民面对广袤的草原,管理不过来的时候,物产就成了几乎无人看管、无能看管的“福利”,道德自觉的防线轻易溃坏,违法逐利的冲动嚣张四起。据说地方部门也屡次表态要严打严惩,但为什么,事态没有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法不责众的时候,如果严惩的罚单都没有,拿什么威慑“领头羊”?就算地方警力有限,有没有发动协防维护的力量,在公共治理的智慧上下点工夫?
这事儿让人想起就在不久前——河北保定一农产品公司,在当地高阳县承包经营的300亩梨园,辛辛苦苦种了一年,几天工夫却被附近村民抢了个干净。一开始是几个人来讨,接着人越来越多,最后直接提着麻袋来抢,甚至警察来了也不管用。这几例哄抢,与家门口、路边上的“捡便宜”,显然有着很大的差别。从试探偷盗,到放胆抢劫,甚至草原上的以此为生,首先沦陷的不是高处的道德,而是底线的法律。
有人说,穷困时候的哄抢,可能是基于生存的压力,那么,在国人不那么穷了之后,为什么集体哄抢的节奏还是停不下来呢?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也不难。在暴力哄抢频发的时候,只要法律稍稍示弱,任何私人财产都可能成为“公共洼地”,谁都乐意来打秋风、谁都胆敢来趟浑水。因此,能保护黑枸杞的,既包括看得见的警车与制服,还包括每个人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
眼下而言,法律如果不能“秀肌肉”,枸杞的命运,又如何能安然于枝头?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