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偷隐忍,就是鼓励和纵容犯罪

05.08.2015  12:25
原标题:对小偷隐忍,就是鼓励和纵容犯罪

我并不是要求您别报警,只是听我说完以后再报警好吗?”第一次看见小偷留下这样的纸条,渝北空港某火锅店的老板刘女士哭笑不得。可她没想到,这名小偷半个月内又两次光顾火锅店,且每次都留下“情真意切”的字条。第三次,留言没能阻止刘女士报警。8月1日,小偷李某被警方刑拘。(8月4日《重庆晨报》)

火锅店女老板的恻隐之心,让她一次次放弃了报警,但“奇葩”小偷显然不“领情”,“辜负”了受害者的善良不说,还变本加厉地将偷盗行为进行到底,从一开始的小偷小摸200多元,到第三次盗走价值2000元的5条香烟,造成了女老板较大损失,还因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被刑事拘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客观地说,这名小偷的留言条、“道歉信”也确实“情真意切”,不但真诚,而且励志、催泪,“我并不是要求您别报警,只是让我说完以后再报警好吗?”“阿姨,您是好人,我没钱吃饭,我可以找您借100块吗,以后发工资还您”“我没有勇气面对你,唯有偷偷留下纸条。我会用在您这里拿到的钱努力找工作的,日后我再还您。”正是这样的“苦情牌”“励志牌”,让受害者哭笑不得之外,心生了恻隐之心,隐忍了盗窃犯罪嫌疑人前两次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及时选择报警,但事与愿违,人性的善良最终没有感化、阻止小偷,使其停止犯罪的步伐。

事实上,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室盗窃本身,无论是否偷到财物,即便“零盗窃”,均构成盗窃罪,而不再是“小偷小摸”,均将接受刑事处罚。所以,李某第一次“光顾”火锅店,实施入室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女老板除了恻隐之心外,还考虑到失窃金额200多元并不多,就没有选择报警,但客观上是放纵了犯罪。

而一定程度上,受害者一次次的隐忍不发,也会让小偷产生“错觉”乃至“幻觉”,真以为自己的“苦情牌”“励志牌”感动了受害者的善良,甚至也“感动”了自己,以致屡屡“出牌”,试图凭“一招鲜”就能行走“偷窃江湖”,在“感动”受害者的同时,不但一点也没有收敛,兑现“励志”诺言,反而变本加厉,将偷盗升级,一次盗取价值2000元的5条香烟,这也证明,其偷钱是为了“吃饭”等的“苦情牌”,不过就是谎言。

此外,即便不是“入户盗窃”,根据《刑法》第264条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三次以上),也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三次盗窃,其中一次盗窃金额2000元,就已经达到了入刑标准。

因而,我们要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不能被“奇葩”小偷善于伪装的外表所迷惑,在生发同情心,对“小偷小摸”现象隐忍的同时,也会鼓励、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使其最终越陷越深、难以回头,同时也导致公私财物更大受损,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文/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