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监管不力被判玩忽职守罪

17.12.2014  03:09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个体商户非法占用14.58亩耕地,用水泥对地面硬化,进行钢架构库房建设,这一行为不仅造成14.58耕地被毁坏,更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西固区检察院对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固城执法中队中队长刘某某,以及四季青街道办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钟某某提起公诉,认为二人监管不利,行为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昨日,记者获悉,西固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钟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起因

    违法建设顺利完工

    现年39岁的刘某某是兰州市人,大学本科,2005年10月至2009年1月任西固区执法局陈坪执法中队中队长,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该局法制科科长,2010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西固城执法中队中队长,2013年11月调离。

    现年45岁的钟某某,则从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初,在四季青街道办事处社会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负责街道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巡查、监管及查处工作。

    据起诉书指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及查处工作。2010年年底至2013年10月底,刘某某担任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固城执法中队中队长,全面负责西固城街道辖区,及四季青街道所辖合水北路、预备役巷区域的违法建设监管及查处工作。

    2013年5月,个体户沈某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承租位于四季青街道预备役巷内古城社区(原西固村)的耕地进行钢架构库房建设。在未办理相关房屋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沈某在承租耕地上进行钢架构库房建设,非法占用14.58亩耕地,并用水泥将地面硬化。2013年10月,沈某的钢架构库房建成。2014年2月20日,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国土部卫星遥感测绘图后,会同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共同将该违法行为查处。2014年5月初,沈某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

    指控

    疏于监管造成损失

    针对以上事实,西固区检察院认为,在沈某违法建设期间,西固城执法中队未对预备役巷内区域进行有效巡查及监管,未发现该违法建筑。2013年9月,刘某某得知违法建设情况后,安排下发停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之后进行受理登记和立案登记,并确定办案组成人员进入查处程序,但未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有效制止,致使沈某的违法钢架构库房于2013年10月全部建成。

    而钟某某身为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沈某违法用地进行钢架构库房建设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对辖区内违法用地的监管职责,对该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未进行巡查发现、制止并查处,最终导致四季青街道古城社区14.58亩耕地被毁坏。

    案件在侦查期间,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甘肃纵横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沈某违法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建筑物全新状况下的重置价格436.71万元、地上附着物(水泥地坪)价值4.14万元、拆除费用18.41万元、青苗补偿费5.22万元、复耕费用8.36万元。其中,拆除费用、青苗补偿费用、复耕费用三项合计31.9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课以刑罚。

    案件在开庭时,刘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对涉案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其辩护律师提出,“耕地上的违法建设,根本不应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管和查处,而且本案被告一向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甚至对本案所涉违法建设进行了越位查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钟某某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无罪辩护。

    宣判

    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经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固城执法中队中队长期间,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监管、巡查和处罚工作。但在辖区预备役巷内沈某违法建设期间,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对该区域进行有效巡查及监管,致使违法建设的钢架构库房于2013年10月全部建成,导致大面积耕地被破坏,破坏了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筑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城乡规划法规和城市管理规章政策的严肃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而被告人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监管违法用地职责,但其在违法用地监管及查处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沈某非法占用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其行为同样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本案中,沈某修建的彩钢房、水泥地坪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应计入玩忽职守犯罪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因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玩忽职守犯罪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认定为31.99万元(含拆除费用18.41万元、青苗补偿费5.22万元、复耕费用8.36万元)。

    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的失职行为是导致该结果发生的其中一个因素。据此,法院认为其玩忽职守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法院一审以犯玩忽职守罪,对刘某某、钟某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