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30.08.2015  02:08

    【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0、31、32、33、3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任命田修思为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经表决免去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