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04.02.2015  12:38

  武威市于2000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统一由武威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使社会保险费纳入了税费同征同管的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退休人员的逐年增加,现行社保费征管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不断开创社保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在我市全面推行“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一、推行“税费一体化”管理,促进五费合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至今,由于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中一些具体规定尚未明确,也未能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征管流程,加上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主体没有明确;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理、审批主体、程序、权限没有明确等等;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从我市目前的征管情况看,通过实行“税费一体化”管理、“五费合征”,对那些账证不健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难以查实的企业,采取以每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为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的办法,细化和完善各行业工资总额与参保人数,从而达到规范操作,合理征收的目的。建议由省局统一制定出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的浮动区间,可由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浮动区间进行调整。这样既可公平负担,又可统一基数。
  二、在组织社保费收入中采取“税费一体化”征管措施
  应该加强并完善基础信息管理,建立费源监控制度。在充分掌握费源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点费源监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费源变化情况,为社保费征管工作夯实基础。还要加强申报审核工作,提高申报质量。通过全面申报审核,参照税收计税依据,依法核实缴费基数。结合社保费年度结算工作,摸清企业人员、工资的实际情况,对零申报和申报异常的企业进行监控,以防止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在日常入库、压欠清欠方面引入考核机制,纳入日常考核范围,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一方面结合年度社保费结算工作,对社保费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核准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提高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对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及偷逃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做到以查促管,规范征缴。同时通过建立公告制度,使地税部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又能让缴费单位接受全体员工和全社会的监督,更能增强威慑力,提高缴费单位和缴费人的依法缴费意识。
  三、在社保费征管信息化上实行“税费一体化”建设
  由于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社保、银行、财政等多个部门,覆盖面广,参保人员众多,社保费征管信息要能够在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时传递和交换数据,避免由于数据传递和交换的滞后,造成缴费人、企业的医疗报销、人员退休、社保关系迁移等的不便。充分利用税收管理,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信息与社保费征管相结合的方法,使税费管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时要对征管系统中的社保费征收模块进行进一步完善,细化和增加具体社保费结算和评估模块 ,设立费源分析和监控功能、社保费计会统计功能,要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当前地税部门与社保、银行之间在基层协作中尚有漏洞,突出体现在对政策理解、数据衔接等方面。要建立基层专职联系机制,在基层税务分局和社保经办机构、银行窗口实行点对点,面对面的专职联系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做到都有专人负责政策解释、业务咨询、数据传送,确保责任到人,使得缴费人和企业能够快捷、方便地办理各项业务。
  四、在社保费评估、稽查过程中建立“税费一体化”体系
  针对社保费征收的特点,要做好评估工作就要求企业定期提供相关资料,列明其在一定时期内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人数以及个人部分中代扣代缴的费额等,供税务人员定期分析核对,发现异常的及时进行评估,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不断完善和规范社保费结算办法,细化标准,严格执行。建议以应税工资作为工资总额依据,使应税工资与缴费工资相统一,进一步促进税费一体化的征管目的,做到以税促费、以税管费。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细化执法依据,规范具体执行措施,明确检查权限。积极开展社保费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公平执法,真正做到以查促管,规范征缴。构建完善、规范的社保费评估、稽查征管体系,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巩固社保费征管成果,有效促进“税费一体化”管理,保障缴费人的权益,维护社保费征收的严肃性。
 

(武威市社保基金局    马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