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众筹模式宜分类适度监管

18.06.2014  19:04

    P2P网贷之所以乱象不断,众多P2P网贷投资者之所以损失惨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P2P网贷行业有利可图、却又无法可依。

    互联网金融的成长伴随着多项监管措施的跟进。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并且(证监会)对“众筹模式”的监管规则预计将早于银监会对P2P的监管政策推出。

    应该说,相对于P2P(点对点网络贷款)发展已逾十年尚无明确监管政策相比,证监会在“众筹模式”诞生仅两年多即准备推出监管政策,作为对口监管部门,证监会的动作可谓迅速,其用心是良苦的。

    近两年来,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突飞猛进,包括P2P网贷、众筹模式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在暗暗滋长,其中尤以P2P为最,自去年以来P2P网贷创建人携款跑路事件不断。

    反思P2P网贷之所以乱象不断,众多P2P网贷投资者之所以损失惨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P2P网贷行业有利可图、却又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基于P2P网贷的有利可图,包括P2P网贷平台的创建者以及广大投资者必然会蜂拥进入,而基于P2P网贷的无法可依,又极易造成P2P网贷平台创建者的频频携款跑路,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

    故而,对证监会将出台针对“众筹模式”的监管办法,我们应该持赞赏态度,通过针对众筹模式的监管政策出台,首先直接承认了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合法身份,其次可以规范众筹模式已出现或必将出现的行业乱象,最后可以让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

    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于2009年在美国正式诞生后,美国证监部门在经过为期3年的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后,随即于2012年颁布了《乔布斯法案》,该法案在法律层面承认“众筹模式”合法性的同时,更对具体众筹项目的发行人融资和众筹投资人投资在数额上以及众筹投资人的人数上,均作了上限设定,从而相对避免了“众筹模式”可以沦为发行人恶意圈钱的可能性。

    但是,在肯定证监会之余,我们仍有必要针对“众筹模式”的具体类别,对证监会即将出台的监管规定进行一些提醒。

    其实,“众筹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带有赞助性质的众筹,比如由“点名时间”发起的达兰客栈、一个不知名作者通过众筹模式寻找出版资金赞助等等,另一种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带有明确的投资性质,故而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和投资风险也比较大。

    证监会即将出台的针对“众筹模式”的监管规定,宜对上述两种众筹类别进行分别对待,对带有赞助性质的众筹项目,对发行人融资和投资人投资的额度上限应该更严格一些,而对投资人数应该限制得松一些,这样有助于推动涉及公益性的众筹项目,而又能相对避免以公益为名恶意圈钱事件的发生。对带有股权投资性质的众筹项目,则应对发行人融资总额以及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度上限相对宽一些,而对投资人数则应限制得相对严一些,这样既可以满足相关商业众筹项目的融资需求,又不至于导致融资失控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杨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