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广场舞扰民,光给大妈发倡议书不行

06.06.2014  11:41

    原标题: 广场舞扰民究竟谁说了算?

  高考临近,为让考生能学习休息好,兰州城管劝解广场舞大妈调低音量或暂时停跳,没想到却遭到部分大爷大妈围攻。而在北京,城管队员来到北京市第十二中附近的广场上,向跳广场舞的大妈们发放了倡议书,劝导她们在高考来临之际和高考期间,暂停广场舞或者降低声音,为考生营造良好环境。

  由于公共活动场所相对匮乏,大妈们选择在广场上大跳广场舞也是无奈之举。为此,居民的健身权和免受干扰权之间屡屡产生冲突,而冲突在高考这个特殊时间点上,极易被放大、激化。一边是兴致勃勃的大妈们,一边是本就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考生及其家长们,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矛盾。

  在北京市第十二中学附近的广场上,各方对广场舞是否干扰了高考考生产生了争议。从大妈的角度,她们觉得调低音量继续跳舞就没有干扰他人。可是从考生和家长的角度,即使是放低了声音,也是扰民的噪音。那么,广场舞是否干扰考生、干扰居民,究竟谁说了算呢?

  其实,广场舞从兴起之时起,就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的是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而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采取的是“1类环境噪声标准”,昼间夜间的最高噪音必须分别控制在55分贝及45分贝以内。可见,究竟算不算扰民噪音,拿着噪音分贝仪一测便知。

  城管向大妈们发放倡议书,这种和谐执法的初衷值得肯定。可是,如果她们已经涉嫌违法,执法者还须拿出相关法律和噪音分贝仪,用法律和事实说话,通过劝导、制止和严格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让考生们远离非法之扰。否则,就可能纵容违法行为。

  事实上,一些地方对于保护考生利益做得更为坚决,如今年广东佛山规定,考试期间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跳广场舞。而北京在相关法规方面还略显滞后,2007年制定的《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噪音主要来源是建筑施工,相关规定符合当时的需要。可时过境迁,当广场舞等生活噪音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城市噪音,就须通过修订法律,就特殊时空作出更符合现实需要的全面新规,别再给法律留下讨价还价的余地。(苏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