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任何人都可制止并报案

26.11.2014  01:56

向家暴说不!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解析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1

    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发生暴力不属家暴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2

    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解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3

    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刘莘说,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江苏等省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刘莘表示,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4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家庭暴力举证难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说,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妇女保健部主任吴久玲说,医疗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5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肖建国说,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6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专家解读薛宁兰表示,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张雪梅提出,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新闻背景

    全球视野下的反家暴立法

    截至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规。其中,除美国、南非、秘鲁、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成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外,其余国家都是在近10年内完成了立法或立法草案。在亚洲,除西亚一些国家外,东亚、南亚、东南亚、中亚和北亚地区的国家大都设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据了解,美国的一些院校的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进行上诉,许多反家庭暴力组织也可帮助受虐妇女,妇女面对家庭暴力还可到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

    英国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帮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并帮助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的劣迹。

    挪威通过一系列法律改革确立了对家庭暴力的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

    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强调以预防为主,医生、教师、社会工作者、精神病专家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并设立避难所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人士。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可以随时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