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温不达标,用暖户如何维权?律师为您支招

17.11.2014  11:35

    原标题:室温不达标,用暖户如何维权?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冬季来临,又到了供暖的日子,但一些供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室温不达标怎么办?采暖用热户和供暖企业之间就温度产生争议该如何解决?部分住户不缴费如何解决?对此,本报特邀请两位律师就市民关注的供暖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案例1:9户未缴采暖费54户居民挨冻

    11月4日,城关区雁滩路陇南办事处家属院的住户刘先生通过本报“问暖”热线反映,因少数居民未缴暖气费,家属院内的两个单元至今未能供暖。据刘先生讲,因去年供暖期间家属院多数居民家中的室内温度长时间难达标,因此今年小雁滩集中供热站在收取取暖费时,3117号、3119号两个单元的9户居民拒绝缴费,导致家属院54户居民至今挨冻。记者调查发现,小雁滩集中供热站已正常供热,家属院无暖气是因为物业公司关闭了供热阀门。随后,雁滩陇南办事处家属院物业公司一位姓王的经理告诉记者,由于两个单元部分住户连续两三年都未缴纳取暖费,而供热站又多次向物业催缴费用,无奈之下,物业只好关闭了该两个单元的供热阀门。

    案例2:受冻患病 老人告热力公司败诉

    2008年12月17日至24日,由于供热设备、管网问题,城关区大部分二热联片供暖地区出现了降温供暖。76岁独居老人邹女士染上了肺炎并住进医院,老人认为自己生病与低温供暖有直接关系,便于2009年4月27日将兰州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要3.3万元的经济赔偿。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热力公司与邹女士的工作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且邹女士一直使用热力公司所提供的热力服务,并缴纳了该公司的供热费,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供热关系。但邹女士应当证明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人患肺炎原因是多样的,而邹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低温供暖和患肺炎的唯一必然性,且热力公司在低温期间尽到了通知义务。2009年9月,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邹女士患肺炎与热力公司低温供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讼。随后,邹女士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2月1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邹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记者 李升

    嘉 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苏丹

    主持人:国家规定的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是多少?

    贾立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冬季室内温度标准因地而异,确定温度标准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1.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2.垂直温差。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3.水平温差。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在供热期间室内温度标准为:昼夜不低于18℃,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

    苏丹: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其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强制性标准相当于一些强制性法规。而部分城市将室温标准提高到18℃以上,高于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