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拟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12.01.2015  09:00

  原标题: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未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可拒付车费

  制图/莫晓莎

   中国甘肃网1月1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1月9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上全文刊登《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在3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营运时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具备四项从业资格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客运经营。出租汽车行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四项条件。另外,市政府对经营管理、文明服务成绩显著的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无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乘客可拒付车费

  营运管理方面,除公安机关划定的禁停路段,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要求在路边停靠、上下乘客,即停即走;鼓励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同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循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提供专用票据;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营运时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等规定。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无随车陪护人员的;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无效的;携带宠物,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损车辆物品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

  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三种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乘客投诉应自权益被侵五日内提出

  服务与监督方面,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公开举报方式,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其投诉。乘客投诉应当自权益被侵犯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车辆牌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侵权的证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

   “黑车”运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

  对于屡禁不止的“黑车”,《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前款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另外,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未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安全防范装置等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拒不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等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方式提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73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联系电话:8459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