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审议通过《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07.09.2015  15:57

8月29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该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南京、长沙、南昌、武汉等省会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起草制定。

2013年初,市科技局向市人大、市法制办提出立法申请,在市人大、市法制办的指导下,三个月内完成了《条例》的起草准备工作,并组织赴杭州、宁波、南京进行了科技立法工作调研学习,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14年8月17日、12月16日组织市立法机关、法学专家和企业科技方面的专家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立法论证,于2015年3月17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市人大立法审批。2015年3月28日至4月3日,由市人大教工委、市人大法工委、兰州市科技局有关同志组成的联合调研组赴长沙、南昌、武汉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紧密结合兰州实际,进一步全面补充和修改完善了《条例》的草稿,并再次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认真修改。

审议通过后的《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充分体现了兰州的创新特色。 一是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二是 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厅市会商工作协调机制,营造科技创新的环境。 三是 立足兰州实际,坚持“大兰州、大科技”的工作思路,加强区域科技资源整合。 四是 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五是 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实施领军人才计划。 六是 建立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七是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 八是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渠道社会投入为主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