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安全生产法:“有关部门”是谁?

28.08.2014  11:06

  中国兰州网8月28日消息  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新增加的一些术语,有的并非法律术语,有的缺乏前后指代和与其他法律的相关性,概念不清,应当予以修改。

   何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董中原委员就提出,关于本法和其他条款中出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在附则中明确概念界定。而第20条,建议直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义务主体;明确“决策机构”如果指的是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理由是,条文中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均非法律术语,且本法中没有任何概念界定,所指不明,对于理解法律和法律执行将造成不便。

  龚建明委员也持此意见。他说,草案吸收了原法关于主要负责人的提法,从实际操作来看,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建议在第7章附则中对“主要负责人”这一用语的含义加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行政正职领导,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分管业务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工”是谁?事故怎么界定?

  陈昌智副委员长在审议中指出,修正案草案第3章讲到对从业人员的规范,其他地方用的都是“从业人员”,只在这个地方出现了“职工”这个词,“职工”和“从业人员”有什么区别?他认为此处用语需要推敲一下。

  王明雯委员表示,一审的时候自己已经建议对法律中有关的概念术语进行明确,这一次之所以再次重申这个观点,是因为在刚增加的第92条和第109条的条款里,又出现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但法律本身没有明确界定这些事故的分类。

  “比如什么是一般事故,什么是重大事故?因为这两条罚款的数额特别大,不同理解就会导致责任主体最后承担的责任不同。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就一些关键的、重要的概念术语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