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检察院首次在二审案件庭审中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09.08.2017  11:33

        近日,原审被告人杨某强奸二审抗诉案件,在崇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平凉市院申请,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被害人陈某出庭作证。
        原审被告人杨某强奸一案,崇信县院于2016年11月29日提起公诉。崇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8日作出判决,认为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一审宣判后,崇信县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提出抗诉。平凉市院经阅卷审查,认为崇信县院抗诉正确,决定支持抗诉。
            为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惩罚犯罪,平凉市院在阅卷审查期间,依法对重要证据进行了复核,并自行和要求原侦查机关对部分证据进行了补强和完善。通过反复审查卷宗材料,检察人员认为被害人出庭陈述,有利于法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决。考虑到此类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能否出庭作证存在顾虑,在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检察人员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多次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向被害人讲明出庭作证对本案审理的重要意义和利害关系后,被害人坚决要求出庭作证。 
        庭审前,检察人员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预判,并制作了详细的询问提纲,对合议庭质疑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询问。经过检察人员、辩护人对被害人交叉质询,辩法析理,使案件事实向法庭得以充分呈现,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修改后刑诉法对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得到落实。本案被害人二审出庭作证,在该市尚属首例,为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庭审实质化,进行了有益尝试,使直接言词原则得以实施,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为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在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方面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