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须双管齐下

24.12.2015  12:27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把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是政府监管的难点。我国地域辽阔,食品种类很丰富,食品来源、生产加工方式多种多样。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全国出现大量流动人口,食品安全问题从个人厨房走向大众餐桌,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道德底线,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让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缺乏信心。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队伍有待加强、观念有待转变、能力有待提升。根据实地调研和深入思考,笔者认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须制度和技术双管齐下,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构建整体政府和无缝隙政府,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提升相关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食品安全监管不只是某个政府部门的事情,还涉及十多个政府部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总局之后,基本解决了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分段监管带来的问题,但农业、卫计、商务、工商、质监、工信、公安等部门依然有些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碎片化”问题,不能仅靠政府机构的撤并重组,更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从制度、信息层面来堵住监管漏洞,使政府以整体形象面对人民群众。对于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统一由各级食药监部门负责,以解决“监管真空”问题,使食品安全监管没有“缝隙”。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大分工时代,许多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都是流动的,食品原材料、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环节往往在不同地方,由不同的企业、个人分工负责。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难以有效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伎俩。因此,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全国一盘棋。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结合质量溯源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者从“注册”到“注销”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

  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发展,以“互联网+”连接政府监管部门与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构建“开放政府”,促进公众参与,推进食品安全从政府监管走向协同治理。食品安全监管对象量大面广,必须联合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走协同治理的道路。互联网是个连接器,“互联网+”为实现食品安全政府和社会共治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深化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推行“阳光行政”,构建“透明政府”“开放政府”,便于社会力量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要全程留痕,促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规范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向全社会或特定申请人公开食品抽检和检测检验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等公共数据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组织开发食品安全“随手拍”App,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身边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随时、随地举报。通过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科学配置有限的执法力量。

  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和集体诉讼制度,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成本。违法犯罪成本低,是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抛弃了道德底线。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罚更重了,如罚款金额可以是货值金额的30倍。要想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成本,除了直接的罚款,更重要的是提高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尽快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数据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通过信用代码关联任何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信用记录,让政府部门、银行、合作伙伴等可以查询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信用联合惩戒,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具体执行难、震慑作用小、立法与司法相脱节等问题,应把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调整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惩罚性赔偿金额应按消费者支付价款、实际损失和诉讼成本三者之和的一定倍数计算,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集体诉讼制度。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往往会侵害许多消费者,而单个消费者可获得的赔偿金少、势单力薄,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这样往往导致消费者忍气吞声,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为此,应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代表受侵害的消费者与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涉,将其诉讼到法院。对于法院判决下来的赔偿金,一部分应分配给受侵害的消费者,另外留一定的比例给律师事务所,以提高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体诉讼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