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年起全面实施分级诊疗 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
甘肃新闻网兰州11月30日电 据商报报道:为合理分配现有的优质医疗资源,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90%的病人就地就医,我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实施分级诊疗,并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
实施时间 明年1月1日起
《方案》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实施分级诊疗。县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适用于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级诊疗病种适用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可根据服务能力强弱决定是否纳入实施范围。到2020年,住院病人县外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县内就医比例达到90%左右(县级50%左右,乡级40%左右)。
诊疗病种 县级医疗机构为100个
《方案》确定分级诊疗病种。省卫生计生委在充分征求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县级医疗机构100个分级诊疗病种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分级诊疗病种。各地可以在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病种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服务能力的不同,分别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病种,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不同对病种进行增减,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
费用标准 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
《方案》确定各病种定额标准,省卫生计生委从新农合省级平台中调取了各个病种全省近三年的费用情况,取平均值后初步确定了各个病种的定额费用标准,供各地参考。定额标准的制定应当以该病种在本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平均费用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医用材料、机构及人员成本的波动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能高于该病种在本地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的130%,并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
记者了解到,《乡级分级诊疗病种及费用参考标准(中西医同病同价)》规定:前列腺增生症(非手术)的基准价为500元;正常分娩的基准价为300元;腹泻病的基准价为500元;急性胃炎的基准价为500元。《县级分级诊疗病种及费用参考标准(中西医同病同价)》规定:小儿支气管肺炎的基准价为1300元;肠梗阻的基准价为2700元;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准价为3000元;糖尿病的基准价为2500元。
补偿原则 新农合患者不得越级诊疗
《方案》明确分级诊疗补偿原则,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例:某病种在乡镇卫生院定额标准为1000元,转诊到县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病人,无论产生多少医疗费用,2015年新农合只报销500元,2016年报销200元,2017年不报销)。医疗机构将签约服务范围内病种向外转诊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按一定额度扣减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其中县级医疗机构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1000元,乡级卫生院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300元。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诊患者新农合资金不予报销。外出务工的、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的和在参合地以外急诊入院的参合患者,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在参合地以外相应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标准参照参合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按照重大疾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诊疗补偿周转金 多退少补年底决算
《方案》明确实行总额预付制度,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参照《甘肃省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过去三年接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各病种人次数、各病种次均费用、三类多点执业医师发生的各项服务费用等数据,结合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改革制度测算各医疗机构一个季度(或半年、年)的补偿控制总额,并将不低于补偿控制总额60%的资金以总额预付的方式预拨到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补偿周转金,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年底决算。
定点医院 不得向患者收取额外费用
《方案》明确实施病种定额补偿,对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并向参合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未达到定额标准,新农合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参合患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交纳自付部分费用,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资金按照定额标准拨付补偿金,参合患者按照定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分解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额外费用,增加患者负担。
诊疗标准 不将范围外的病种串换为分级诊疗
《方案》规定,严格分级诊疗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加强分级诊疗病种的审核管理,不得将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外的病种串换为分级诊疗病种,更不得将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内的病种串换为范围外病种;严禁拒收、推诿重症患者;严禁串换第一诊断与第二诊断的位次,凡第一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住院患者必须纳入分级诊疗病种管理,并明确告知患者该病种的治疗方案、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等,使患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对病历的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限期整改;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有违法行为发生的,将相关责任人交司法机关处理。(首席记者 金奉乾)
原文标题:《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我省明年起全面实施分级诊疗
原文链接:http://www.xbsb.com.cn/site1/XBSB/html/2014-11/30/content_114906.htm
甘肃新闻网 | 【编辑:刘薛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