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8个“不得”明确规范政府行为

14.07.2016  01:07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新办于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中用了18个“不得”,目的是给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对政府的行为要有明确规范的标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要予以纠正,要禁止出台。

胡祖才同时指出,《意见》不仅正面明确提出来对妨碍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不能出台,实际上采取了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为这些政策留出实施的空间,这也是国际的惯例。

意见》主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四类情况就可以例外,还是可以实施的。

意见》还提出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限制政策不可或缺。实施例外政策,要符合前面的四个情形,要作出说明,不能简单套用,要说明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不得不这么做,必须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就是说,它不会对市场整体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这实际也是给了一个明确的要求。同时意见还规定,对上述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要进行逐年评估,按例外规定实施以后,判别实施效果到底怎么样,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实施例外政策是有监督的。总体来说,《意见》既为实施例外情形留出了空间,同时也为防止滥用例外情形,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