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认真组织学习《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

24.08.2016  18:03

    8月22日,省民政厅召开党组(扩大)会,原文学习《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志勋主持了会议。

    会议指出,7月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出台,使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完善,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清晰,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实践、新篇章。在《问责条例》实施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省纪委牵头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这是我省贯彻《问责条例》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切合我省实际,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

    会议就下一步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要坚持有责必问。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对问责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近年来,中央和省上加大了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力度,我省各类民政资金已超过百亿元,各类民政建设项目悉数上马,民政资金多了、项目多了、民政干部手中的权力大了,这就有可能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对出现的各类问题,我们要依据《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严格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坚持问责必依。 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把每一个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用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完善,使《实施办法》成为我省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的“利剑”指向哪里?“板子”怎么打?都有相应规定,内容紧扣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移送司法事项区分开来,坚持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对民政系统出现的各类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我们都要逐条对照《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三要坚持追责必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覆盖了各级党组织,瞄准了“关键少数”,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抓住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追责才能做到警醒,形成震慑。同时,还特别规定了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要“追到天涯海角、一追到底”,我们党员领导干部的每一个决策、每一次用权都要用责任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要用追责来倒逼责任落实。

    四要落实省委“866”主体责任。 要用省委王三运书记关于用“八个多少”“六个做到”“六个是否”重要标尺检验评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要强化责任,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层层传递责任。要对照“866”主体责任衡量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巡查督察,建立工作台账,对工作不落实的严肃追责问责。厅党组成员要带头主动学习、深刻领会,切实用“866”主体责任标准来衡量自身,带好队伍,管好干部。厅直属单位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穿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

    五要结合 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 开展好近期工作。 第一,厅党组成员要对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厅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要围绕《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规范生活、规范言行、规范工作。第二,要继续做好巡察工作,对前期巡察出的问题要通报,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谋划好下一步巡察工作的安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第三,结合实际工作抓好省委“866”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机关党委要细化“866”主体责任衡量标准,建立工作台账,逐项逐条对照检查,层层传递责任,切实把主体责任落细落小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第四,继续抓好厅系统和社会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活动,做到环环相扣、步步相随,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