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消费者傻傻分不清 合同"陷阱"怎么防

16.03.2016  10:52

  原标题:“定金”与“订金” 消费者“傻傻分不清” 购房购车等消费领域一字之差的合同“陷阱”令人防不胜防

  “定金”与“订金”,字面来看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日常消费维权中,往往因为这一字之差,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便会大相径庭。3月15日,有关部门在东方红广场举行的“3·15”消费维权咨询服务活动中,诸多前来投诉的消费者便落入了此类“陷阱”。为此,有关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订金”或者“定金”合同时,一定详细询问退还条件,谨防落入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

  有关“定金”与“订金” 消费者大多分不清

  3月15日,在东方红广场举行的“3·15”消费维权咨询服务活动中,十余位前来投诉的消费者,在中介购房、汽车4S店购车的消费中,均遭遇了“定金”与“订金”的消费“陷阱”。

  “没有遇到过此类的消费纠纷,‘定金’和‘订金’应该都一样吧!”当日上午,兰州晨报记者通过对前来投诉、咨询的十位消费者的采访,发现他们并未遇到此类消费纠纷,对于“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从未关注过。据消费者称,虽然曾经在媒体、网络中看到此类报道和提醒,但都未曾详细了解过。

  “通过房屋中介购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定金’与‘订金’还有区别。”当日上午11时许,范先生赶到东方红广场,向城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有关房屋中介拒绝退还“定金”一事。采访中,范先生表示,在与房屋中介协商买房并签订合同时,对于房屋中介收取定金一事并未在意,也从未想到会发生后来的种种纠纷。

  交易不成协商退款 才知落入陷阱

  “当时在签订合同时,由于所购房屋十分满意,因此并未考虑退还‘定金’的事宜。”据范先生介绍,他一年前通过某房屋中介准备购买一套住房。在缴纳4.5万元的“定金”后,由于房屋产权的过户问题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范先生决定不再购买此套房屋。随后,当范先生前往房屋中介协调退还“定金”时,却遭到了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的拒绝。

  范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房屋中介不肯归还“定金”,他曾向工商部门、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协商,房屋中介才向范先生退还了2万元的“定金”,剩余的2.5万元至今不肯退还。

  同样,前来投诉的张先生也遭遇了此类问题。其2015年准备在七里河区某汽车4S销售店购买一辆越野车,并缴纳了2000元的“定金”,后因自己家中原因导致资金短缺,无法继续购买车辆。当张先生前往4S店要求退还“定金”时,工作人员以法律规定“定金”无法退还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压根没有详细询问,当时自认为既然是‘定金’,肯定可以退还。”张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他已经多次前往4S店协商,并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但至今都未能要回“定金”。

  签订合同时 消费者需谨慎缴纳“定金

  有关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金质称,目前,部分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店的确存在售卖不明信息房产,消费者要求退还中介费不予配合;提供的房屋手续不全致使合同终止,不退定金;收取斡旋金后不履行合同条款,没有及时给予退还斡旋金;广告宣传与实际内容不符等问题。

  其中,斡旋金也称为握权金,是买方在出价时为表达申购意愿时所支付的款项,买方若同意卖方提出的要求,斡旋金则转为“订金”,不同意则斡旋金无息退还买方。

  “定金”则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

  而有关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不能履约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称,商家签订合同时只是对消费者将“订金”约定为“定金”性质,但对他们自己却是“订金”性质。经销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义务,本质上说,这是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同时,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前,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定金”背后的法律意义,“定金”实际上是一个规范买卖双方的“双刃剑”,消费者如果被“违约”,就应该通过各种维权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商家要求消费者预先支付一部分保证金,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之分。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