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院检察长田金出庭支持公诉

14.12.2017  21:17

      12月12日上午9时,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本案是实行员额制改革以来,第一起由定西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田金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1996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父子因琐事与被害人父子在打麦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持刀连续刺戳被害人头面部、胸背部等要害部位数刀,被害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潜逃至兰州、永登、新疆等地长达21年。
      庭审前,田金利用休息时间再次召集检察官办案组,就本案的关键定罪证据和主要犯罪事实,再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梳理,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以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举证、答辩提纲,确保讯问逻辑严密,举证条理清晰,答辩有理有据,保证出庭工作万无一失。
      庭审中,田金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围绕犯罪事实,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并从定罪证据分析、犯罪构成分析、社会危害和量刑分析,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等四个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法庭辩论中,针对律师辩称被告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田金从三个方面发表了答辩意见。首先,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众多,但是没有人目击到被害人使用斧头砍被告人的事实,因此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其次,通过对尸检报告的分析,被害人全身有十多处创伤,其中五处创伤,创缘整齐,创伤内无组织间桥,完全符合锐器伤的特征,从打击力度来看有两处深达胸腔,可以说是力道十足,刀刀致命,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第三,从伤情分布来看,所有锐器伤均集中在被害人的头面部、胸背部等要害部位,足见被告人缺乏正当防卫的意图,恰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面对确凿、充分的证据和铁一般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此次田金践行改革要求,主动带头办案,对该市两级院全体干警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办案将会成为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