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逢贪必通奸,性贿赂入刑还待何时?

28.11.2014  16:32

  公开资料显示,自今年6月5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以来,至少有31名落马官员因“通奸”被中央纪委通报,其中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等7名省部级官员。

  值得关注的是,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其官网宣布山西4名官员被“双开”。其中两名女官员立案调查结果显示,两人均有与他人通奸行为。这是通报对违纪女官员首次采用“与他人通奸”字样。“与他人通奸”虽已多次出现于中纪委官方通报,但所涉均为男官。对女性违纪官员采用“与他人通奸”表述,杨张尚属“大姑娘上轿,头一回”。孔子在《礼记》里讲:“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孟子·告子上》也有语:“食色性也。看来,“与他人通奸”绝非男贪官专利。

  官员逢贪必通奸成为贪污犯罪规律,庶几早已是不争事实。早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日前在京揭幕。据统计,自十六大以来,中央累计查处严重腐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16位,有近9成(14位)包养情妇,有的甚至包养多位情妇。稍后的2009年,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第二巡视组组长、原中纪委常委祁培文在东莞作“三纪”教育报告时指出,“在中纪委查处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的问题。”他还提出,领导干部要一防老板、二防女色、三防黄赌毒。令人尴尬的是,“与他人通奸”似乎防不胜防,近年来像牛皮癣一样在男女贪官身上发作,并呈星火燎原暴发扩大的难遏失控之势。

  基于身份分野,庶民通奸不同官员通奸。纵观无数落马男女贪官通奸行为,尽管表现形式不一,但属性殊途同归。究其本质,无非是基于权色交易的性贿赂,而与两情相悦干柴烈火的一夜情“八杆子打不到一块”。换言之,只能将其归因“权力思淫欲”,而非“富贵思淫欲”。诚如美国总统尼克松所言:“权力是最好的催情剂”,正是权力征服占有欲激发男女贪官性欲荷尔蒙亢奋,进而上演男官拜倒在女人石榴裙下,女官向男人投怀送抱的现代“肉薄团”床戏。殊不知,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偷情东窗事发后,男女贪官们不约而同选择“通奸本是性交易,大难临头求自保”悉数招供,而非“在天愿为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为情人担当殉情,便是现实佐证。而且,从他们供述的事实看,贪官通奸目的一个在性的满足,一个在性外金钱房车职位等物质利益的满足,谈不上真情实性。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在于,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客观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一类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一类是单位这;犯罪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设若一一对号入座,不难看出贪官通奸也是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侵犯职务廉洁性的严重行为,且行为特征完全符合本罪名四个构成要件,理应以“性贿赂”定罪论处。

  我注意到,就为何今年多次采用“与他人通奸”表述?中纪委官网曾刊文解读,法律没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作出规范,但党内规定有惩戒措施。因此,违纪官员通报直接点出“与他人通奸”,表明党纪严于国法。然而事实上,对违纪官员通报直接点出“与他人通奸”,一方面证明近年来官员“与他人通奸”呈现与贪污犯罪如影随形高发频发的势头;另一方面,则佐证对违纪官员通报直接点名“与他人通奸”,尚不足以对既遂罪犯形成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惩戒,对尚未发案有未遂犯罪嫌疑的贪官“与他人通奸”行为形成儆戒。

  其实,性贿赂入刑,早已为法学反腐专家等有识之士呼吁多年。遗憾的是,因为支持反对者“驴子不服骡子”,谁也说服不了谁,致使一次复一次说了白说,不了了之。然而,事实且于雄辩,面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方向和推进制度反腐进程,以及当下官员逢贪必通奸愈演愈烈的现实情势,我不禁请问,性贿赂入刑还待何时?文/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