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检察院通报 大学生犯罪出现学法知法犯法新特点

15.10.2014  19:27

10月14日,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对外通报近年来大学生犯罪问题新趋势,记者了解到,从2009至2014年9月,安宁区大学生犯罪出现了学法知法犯法新特点。5年间,该院共受理学生犯罪案件62件104人,而大学生犯罪案件47件83人,占学生犯罪案件件数的74.6%,占人数的79.8%。

以案说法

案例一,陇南籍学生王某考入安宁某高校后,于今年7月19日14时许,趁隔壁宿舍无人之机,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两台。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7月30日,安宁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依法提起公诉。8月8日,安宁区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其罚金3000元。

检察官分析:虚荣心、自私报复心理、侥幸心理、偷窃癖等都是大学生盗窃的原因。家庭经济困难、得不到身边同学同样的物质享受或对物质的过分追求,加之心理落差的加大,极易诱发盗窃行为。

案例二,今年6月9日22时许,安宁某高校学生李某酒后回到宿舍门口时,与学生会干部田某发生争执,遂持转笔刀将田某刺伤,致其左侧血气胸。经鉴定,田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十级。8月22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分析:大学生绝大多数已成年,但心理却并不成熟。这些尚未进入社会的大学生往往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脆弱,易冲动,缺乏对事物的正确处理与驾驭能力,在突发事态刺激下,极易冲动和感情用事,并且以暴力来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伤害型犯罪。

案例三,今年5月22日,安宁区某高校研究生张某,在互联发布出售房产的虚假信息,并于5月28日通过中介公司租赁房屋一套后,伪造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分房合同书》,将所租赁房屋确认为其所有。当有购买意向的王某以76.6万元的价格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收取首付款15万元。9月2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安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分析:近年来,连续出现的研究生犯罪说明,过度追求“教育产业化”使学校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已超过履行教育义务之责,导致学校对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这一职责的漠视。

犯罪特点

特点一:在校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安宁区检察院办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2009年16人,2010年19人,2011年19人,2012年15人,2013年1至6月3人,2014年1至9月9人。从统计的数据看,安宁区高校学生犯罪在2012年以前呈上升且有加剧的趋势。

特点二: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盗窃、故意伤害和强奸。在校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且侵犯人身犯罪表现出极端暴力、残忍的倾向。近几年在校大学生故意伤害案件均有此特点。

特点三:涉嫌犯罪的大学生表现出知识层次高,甚至知法学法犯法的特点。近年来,涉案的大学生中,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均占有一定比例,近几年还连续出现研究生犯罪案件;此外,法专业学犯罪居辖区各校学生犯罪之首,学法知法犯法现状较为突出。

检校联防

目前,为了加强联系,使犯罪学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从而减少和预防学生犯罪,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发起与辖区各高校建立《安宁区学生犯罪检校联席制度》。首先,是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检校双方确定专门的联络员,开展日常事务,负责检校双方在具体案件中的沟通与联系,校方联络员向检察机关反馈犯罪学生的犯罪原因、在校表现、品格等信息;检察机关联络员听取校方的意见,以供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和解、开庭审理、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更加客观、准确地作出处理决定。另外,建立年会制度,每年选择一所犯罪率相对高的院校作为联席年会的承办方,定期对学生犯罪案件进行通报,对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由检察官带法进校园,以“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共同制定相应的预防犯罪措施,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从而减少和预防学生犯罪。还有,建立帮教制度,对于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的犯罪学生,应当纳入到社区矫正序列,进行一定期限的(该期限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性质等确定)矫正。(记者李辉 通讯员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