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4.02.2016 19:4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月14日,新春上班第一天,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待修改完善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郭鹤立就《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说明,省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汇报了对《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力求突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立法精神,对全省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既有制度完善,也有制度创新,具体有五点: 一是明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强调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作出总体规范。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大治理力度。要求16类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制度。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管理、现场带班等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规定了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设施设备、危险作业和预防粉尘爆炸事故规定了具体防范措施。 三是立足实际,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特别规定。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城市地下经营等行业领域一直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行业领域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专门设4节,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是完善安全监管措施,细化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针对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薄弱环节,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了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案件移送、投诉举报、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发布、尾矿库闭库管理、专家库管理和规划保障、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要求,细化了有关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确立了事故责任划分、费用承担的原则,其中对事故调查程序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对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违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事故责任人违法、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多次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调研、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论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等形式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累计征求到意见建议180余条,进行了充分消化吸收。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02.201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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