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下发了《定西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24.04.2015  17:37
      近日,经定西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定西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如何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如何落实各自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细则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县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细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各级安委会要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同时抄报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细则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若有: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实;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以及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的,除追究相应党委、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工作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要严格按照细则落实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的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检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