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毕业生首次购房可获补贴 贷款额度可上浮

09.10.2014  12:07

  中国兰州网10月9日消息 (陈怡)记者从宁波市人社局获悉,在宁波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三者之一材料购买首套商品房,享受高校毕业生首套房补贴优惠。

  据了解,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宁波市政府对在甬就业的毕业10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购房补贴,即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的,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甬购房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从现行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3个月;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贷款额度上可上浮20%;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此外,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来甬工作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据悉,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