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出事端学校被判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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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学生课余时间相互嬉闹,造成一名同学脖子受伤,该生为此入院治疗24天,最终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因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受伤同学将当日共同玩耍的三名同学以及学校告上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西固区法院对此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三名同学作为加害人,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虽为受害人,但也是本次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对此次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20%的责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不足情形,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也应承担2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八年级六班英语考试结束后,学生准备上五时十分的自习课,在教室休息期间,原告王同学与被告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在教室相互推搡、嬉闹,造成原告王同学脖子受伤。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治疗,在甘肃省中医院住院12天,后原告因病情复杂,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12天。王同学两次住院24天,共花费医疗费49598.7元,期间被告贾某某父母支付医疗费18000元,瞿某某父母支付医疗费2000元、林某某父母支付医疗费2000元,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支付医疗费13308.2元。
2015年5月19日,王同学单方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伤情进行等级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因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王同学将三名同学以及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同时承担后续治疗费14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西固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中,被告方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对王同学单方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同学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王同学与被告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双方在课间休息时相互追逐打闹,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属于校园内的人身意外伤害。被告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作为加害人,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虽为受害人,但也是本次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对此次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20%的责任。本案四位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不足情形,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也应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王同学的合理赔偿合计154315元。被告贾某某承担20%即30863元,除去贾某某已支付的18000元,贾某某实际赔偿王某某12863元,由贾某某监护人代为向原告赔偿。被告瞿某某承担20%即30863元,除去瞿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瞿某某实际赔偿王某某28863元,由瞿某某监护人代为向原告赔偿。被告林某某承担20%即30863元,除去林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林某某实际赔偿王某某28863元,由林某某监护人代为向原告赔偿。被告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承担20%即30863元,除去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已支付的13308.2元,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实际赔偿王同学175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