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段周期内不得更换教科书
【本报讯】11月14日,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教科书选择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决定,其中一线教师必须占50%以上。教科书一经选定,在学段周期内不能更改。
《办法》明确规定,选用教科书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要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二分之一,教育行政人员不入选教材选用委员会,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意志、个人意志决定教科书选用。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防止利益相关者影响正常选用。《办法》对教科书选用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三个步骤:一是由学科组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的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二是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教科书选用的结果。三是对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定的教科书具体版本进行不少于7日的网上公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省教科书选用结果汇总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科书一经选定使用,“应当保持稳定”,在小学、初中、高中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重新选用或更换教科书版本:一种是出现“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课前没有按时到书”、“教科书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情形;另一种是如教科书“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需由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科书。
《办法》规定,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还要充分发挥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违反法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及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