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学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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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的伤害事件,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1日前,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自己的意见、建议。(信函邮寄地址: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条例(送审稿)》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在4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学校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条例(送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参照本条例处理。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未采取措施造成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条例(送审稿)》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同时,要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具体为:
1、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经学校同意赠送给学生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具有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告知或者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学生有擅自离校等不安全行为,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伤害事故的,学生或其监护人需担责
《条例(送审稿)》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有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或者多方均有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根据过错的轻重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例(送审稿)》规定,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或者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未事先告知学校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食用自带的或者自行在校外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条例(送审稿)》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具体为: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由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意外因素或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条例(送审稿)》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过错方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及时救助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条例(送审稿)》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伤害学生的行为
《条例(送审稿)》规定,学校教职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此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将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送审稿)》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