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甘肃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28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和实施,省教育厅起草了《甘肃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市州工作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2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报省教育厅,同时报送电子稿。
联系人:甘肃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李 政
电 话:0931-8720031,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甘肃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日
附件
甘肃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推动我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专项督导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坚持公平、公正,确保专项督导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结果可靠。
(二)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点督导政府履行职责、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成效及社会各界满意度。
(三)推动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全面改薄”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措施取得预期效果。
(四)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示,加大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工程。
第三条 专项督导的组织实施
专项督导由省、市(州)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组织领导。加强“全面改薄”项目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出台地方实施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规范管理。
第五条 经费保障。落实中央及省、市(州)、县(市区)项目资金,严格经费管理,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
第六条 质量管理。切实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出现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原则 ,落实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确保阳光操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建立设施设备档案,防止流失和非正常损坏。
第七条 进展成效。坚持“保基本、兜网底”的原则编制项目规划,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坚持“摸清底数、一校一策”的原则,优先解决最贫困地区、最薄弱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遵循“节俭、安全、实用、够用”的原则,确保满足基本教学和生活需要,确保完成校园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任务。以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市区)为主,兼顾嘉峪关市和其他县市区;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兼顾城市和县镇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到2018年底,使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城镇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教师配置趋于合理,数量、素质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控制在1.8%以下;社会各界满意度较高。
第八条 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监管,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告、季报告和年报告制度,并将项目列入督导检查范围,开展督导检查。政府行使资金监管职责,建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和审计制度。将“全面改薄”信息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对各地项目建设标准、规划、预算安排、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学校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示平台本级网页、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根据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工作实施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共6项一级指标、19项二级指标和41个评分要点,满分为100分。评估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89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专项督导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印发通知。教育督导部门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专项督导工作通知。
第十一条 地方自评。被督导单位接到通知后,组织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上级督导部门。
第十二条 实地督导。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自评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抽查、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
第十三条 发布报告。根据实地督导结果,教育督导部门发出专项督导意见书,并向社会发布督导报告。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意见相关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有效地进行整改,按期向教育督导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专项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工作激励与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作为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绩效因素。对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督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项目进展不力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提请当地党委、政府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甘肃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试行).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