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开展全省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期刊出版单位:
为贯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精神,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8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4年5月起开展全省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要求。
(二)主办单位具有学术出版资质和专业背景,出版单位具备必需的办刊条件。
(三)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以开展学术研究,发布学术创新成果,交流学术经验等为主。
(四)拥有相应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主编和编辑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组建有编委会并定期进行换届改选,编委会能有效指导编辑出版工作。
(六)执行严格规范的组稿、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持一定的稿件退稿率。
(七)刊发文章具有严谨的编排格式规范,内容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八)刊发文章以学术论文、文献(原创论文、述评、综述文章等)为主。
二、认定程序
此次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5月26日至6月6日,各期刊出版单位对照认定标准,真实、完整、准确填写上报《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学术期刊信息采集汇总表》及样刊。
第二阶段: 6月9日至6月20日,我局将安排专门人员,组织有关专家和审读机构,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对期刊出版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做出初步认定工作,初步认定的学术期刊将在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向总局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学术期刊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三阶段: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的学术期刊进行最终认定,并分期分批公布学术期刊名单。
三、报送材料
请符合学术期刊条件的期刊出版单位于6月6日前报送《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 、《学术期刊信息采集汇总表》(电子版)和样刊(每种4期,每期1本,期数请参见下表)。报送的材料纸质版请直接报送至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电子版发送至108911@163.com(文件名以期刊名称命名)。《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和《学术期刊信息采集汇总表》请从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 http://www.gsgd.gov.cn )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刊 期 | 期 数 | 总期数 | 备 注 | |
2013 年 | 2014 年 | |||
周 刊 | 23、24 | 1、2 | 共4期 | 每期1册 |
旬 刊 | 18、19 | 1、2 | 共4期 | |
半月刊 | 12、13 | 1、2 | 共4期 | |
月 刊 | 6、7 | 1、2 | 共4期 | |
双月刊 | 3、4 | 1、2 | 共4期 | |
季 刊 | 2、3 | 1、2 | 共4期 |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出版单位要充分认识学术期刊认定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辑队伍资质等,认真做好学术期刊信息采集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相关表格,并按时报送。
(二)结合本次学术期刊认定工作,我局将结合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对全省刊发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清理,对主办单位、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标准,但学术水平及出版质量低劣、不具备学术期刊其他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调整或退出;对非学术期刊违规刊发学术论文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违规情节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版许可证。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钟 迁
联系电话(传真):0931-8539031 13669379712
地 址: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602室(兰州市东岗西路226号)
邮 编:730000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2. 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