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院公诉科干警学习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1.04.2016  15:5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及时把握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准确适用法律,进一步提升干警业务水平,4月18日下午,礼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召开科室学习会,专题学习该司法解释,科室负责人卢海梅主持会议,科室全体干警、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罗永宏参加学习。
        学习会上,公诉干警首先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学习了司法解释的全文,该解释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等。
      罗永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他指出,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作为公诉科的干警,必须要对该解释进行深入学习,切实掌握解释内涵,在办理案件中依据该解释严格刑罚适用。公诉科全体干警表示将尽快熟悉该解释,以便更好、更准确的办理每一个贪污、贿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