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房管局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加强规范行为

21.05.2015  12:19
  昨日,从兰州市房管局获悉,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兰州市于2015年3月1日起启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但由于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具体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导致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不能全面有效地推开,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情况,该局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补充规定。     经纪机构持《工商营业执照》、《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及监管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到监管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各监管银行拟定《兰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后,应将协议样本及本行存量房监管交易资金缴款证明用印样本一并报送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买方全额付款的。由交易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监管交易资金缴款证明及房屋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卖方凭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交易资金划款通知单,到监管银行申请划转交易资金。     买方按揭贷款的。由买方持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预审批手续,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放贷的,买方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由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具首付款缴款证明;交易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监管交易资金缴款证明、房屋转移和抵押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并抵押权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交易双方及贷款银行缴清税费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后,贷款银行将买方贷款额划转到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卖方凭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交易资金划款通知单,到监管银行申请划转交易资金。     兰州市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后,申请人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交“房屋转移登记相关事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