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酒过期纠纷
22.08.2016 12:32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KTV酒水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安先生6月中旬在肃州区某KTV消费后,将未打开的16瓶啤酒暂存于该处,7月初他再次来此消费时,要求将存酒 (有存酒单)取出时被服务员告知,如果15天以内未消费,这些暂存的啤酒归KTV所有。
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商家此规定涉嫌“霸王条款”,即KTV不能单方面处理或没收消费者寄存物品。根据《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16瓶啤酒。本文来源: 工商局
22.08.2016 12:32